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宜昌房屋安全检测,宜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,宜昌房屋安全鉴定,宜昌房屋检测鉴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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宜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解决问题资质全
宜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解决问题资质全
1、设定依据:
第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设施设备,鉴定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格。
2、委托条件:
遭受自然灾害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鉴定由房产部门委托;进行隧道和桩基工程,开挖深基坑、爆破等工程施工,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房屋鉴定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;其他类型鉴定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委托。
3、办理材料:
(一)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;
(二)委托人的身份证明;
(三)房屋产权证或者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件;
(四)法律、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。
7、办理流程:
(一)委托:委托人向办理窗口提交委托材料;
(二)初步调查:收到委托材料后,约定时间赴现场初步调查;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调查,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;
(三)确定鉴定目的、范围及内容:制定、签署合同,明确鉴定目的、范围和内容;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应当在初步调查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;
(四)详细调查: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实施详细调查;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应当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场;
(五)出具鉴定报告: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出具;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,应当在详细调查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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